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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装备报废更新管理制度14
安徽省医学装备质控中心      点击次数:275      日期:2014-06-27

安徽省立医院医学装备报废更新管理制度

[ZBZD-2012-14-01]

为了加强我院医学装备的安全管理,规范医学装备报废更新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安徽省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医学装备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报废处置:

1国家规定淘汰的;

2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超过原值金额的40%的;

3、计量器具已无法满足计量基本标准要求的;

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

5失效或功能低下、技术落后,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

第二条  申请报废审批程序:

1、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资科据申请出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

2、国资科联系物流中心维修科现场勘查医学装备并出具报废意见,设备科进行审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处置,由国资科会同技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

3、院内审批:

11万元以下医学装备报废需物流中心主任签字审批;

2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医学装备报废需分管院长签字审批;

320万元以上医学装备报废需报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批;

4)国资科定期将报废的医学装备汇总上报医学装备委员会备案。

4国资科汇总编制《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上报,其中:单项原值在20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下医学装备的,报省卫生厅审批;单项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医学装备的,经省卫生厅审核后,还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条  国资科在取得省卫生厅和财政厅批复后,要求拟报废装备进入废品库,并组织相关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市场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四条  处置完毕后,财务部门办理销帐手续,处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  医学装备报废后更新,需按新购设备的审批程序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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