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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管理制度
安徽省医学装备质控中心      点击次数:296      日期:2014-06-27

安徽省立医院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管理制度

[ZBZD-2012-13-01]

为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我院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工作由维修科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我院仪器设备类别和分布实行工程分片负责

第三条  对使用科室提出的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分管工程师应及时响应、现场检查,能现场维修的,当场修复,不能现场维修的应送维修科检修;一般故障要求当天修复,较大故障不能及时修复的应组织集体讨论,需要外修的报请领导批准。维修完毕后,工程师应详细填写维修记录单,并通知使用科室恢复使用。

第四条  对急救类、生命支持类仪器设备应积极抢修,维修工程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保证临床一线需要,对无法解决或疑难的问题应及时上报领导。

第五条  对于需要技术更新、升级、改装的仪器设备,使用科室应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工程师确认,提交维修科进行技术论证,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六条  工程师应定期对分管科室的仪器设备使用状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条  维修科应对全院急救类、生命支持类和大型医用设备制订预防性维保方案。分管工程师负责预防性维保方案的执行,定期对所分管的仪器设备进行保养,检查操作人员的日常保养记录。对购买维修保养的医疗设备,分管工程师督促厂方工程师按合同要求实施维保。

第八条  维修科应定期对全院仪器设备的维修及预防性维保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与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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