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装备调拨管理制度
安徽省医学装备质控中心 点击次数:268 日期:2014-06-27
安徽省立医院医学装备调拨管理制度
[ZBZD-2012-11-01]
为了加强我院医学装备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装备,避免资源浪费,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安徽省立医院通用医学装备调配管理制度》等法规、制度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医院适时成立“通用医学装备调配中心”,挂靠物流中心设备科,首批进入调配中心统一管理的设备包括:多功能监护仪、输液泵、微量注射泵。科室申请购置、使用以上设备,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调配中心管理以外的医学装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批后可以进行调拨处理:
1、非特殊用途(如用于维修、备用、技术改造、特种储备和抢险救灾等除外)长期停用或使用率较低的资产;
2、技术指标下降,但尚未达到报废标准,仍能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
3、因集团整体规划或科室发展等原因不再继续使用的资产。
第三条 严禁把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准生产、淘汰、不许扩散和转让的医疗设备或待报废的设备作为闲置设备调剂。
第四条 调拨审批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资科根据申请出具《安徽省立医院国有资产转移单》;
2、国资科联系物流中心设备科现场勘查医学装备并出具调拨意见;
3、调拨设备应本着就内就近的原则,安排调剂使用,尽量避免长途运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调拨审批权限如下:
(1)1万元以下医学装备调拨需计财处处长、物流中心主任签字审批;
(2)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医学装备调拨需分管院长签字审批;
(3)20万元以上医学装备调拨需书记或院长审批;
(4)国资科定期将调拨的医学装备汇总上报医学装备委员会备案。
4、经审批同意调拨后,调拨双方凭《安徽省立医院国有资产转移单》到国资科办理调拨手续,在完成资产账务调整后,妥善做好调拨设备的搬运和安装工作。
第五条 医学装备因捐赠转移出院外,国资科须根据院领导的批示文件,行文报卫生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收到批复后,国资科协同设备科与接受捐赠单位做好实物的交接,并凭接受方签收单据和上级批复办理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