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装备采购管理制度
安徽省医学装备质控中心 点击次数:262 日期:2014-06-27
安徽省立医院医学装备采购管理制度
[ZBZD-2012-05-01]
为了加强我院医学装备管理,规范招标采购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立医院招标采购工作程序(试行)》等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物流中心应根据院医学装备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计划,制订年度采购实施计划;对医学装备及其维保和配件的临时购置申请,通过程序审批后,纳入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三条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医学装备,应当首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四条 我院医学装备采购招标的组织工作委托给具有招投标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执行,具体采购方式分为:
1、单项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外币结算且需要办理相关审批的进口机电产品,采用国际招标采购;
2、单项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结算项目,采用国内公开招标;
3、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结算项目,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4、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人民币结算项目,采用比选采购。院领导和审计、纪委、计财、物流等部门应派员参加比选采购。
第五条 单价在1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装备、需紧急购置的装备等,经程序审批后,物流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竞争性商务谈判。
第六条 采购进口医学装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进口设备采购审批程序。
第七条 在2年内有过采购记录、再申请的部分医学装备,上报院医学装备委员会同意后,可采取跟标或跟标再议价的形式采购。
第八条 采购人员必须查验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第九条 加强我院医学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原则上我院购买的装备(维保)均应签署合同,规范使用我院购买、跟标、试用、投放等不同采购形式标准合同。
第十条 制订我院应急物资目录和应急采购预案。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应当按照应急采购预案执行。